近日,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二审判决书,男子称结婚6年未共同生活,离婚后起诉女方,要求其退还彩礼12万元。
判决书显示,徐某(上诉人),男,1986年4月生,汉族,住辽宁省普兰店市;慕某(被上诉人),女,1983年6月生,汉族,住辽宁省大连市。
一审法院审理查明,徐某、慕某经人介绍相识,后登记结婚。2022年8月,法院判决二人离婚。判决书载明,慕某婚后多次向徐某表达其想要孩子的心愿,但徐某以工作忙为由拒绝与慕某发生性关系,双方至今未有孩子。徐某曾皈依佛教。
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,判令慕某退还彩礼12万元。
一审法院认为,本案中,考虑到双方自由恋爱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共同生活已经6年,结婚时间较长、离婚主要原因等因素,一审法院对徐某主张返还彩礼,不予支持。
关于徐某所述双方未发生性关系一节,主要原因不在于慕某。
关于徐某所述生活困难,虽举证证明其父母存在借款情况,但不足以证明其生活困难。慕某仅认可收到4万元彩礼,无法认定徐某给付的彩礼是12万元。故徐某主张返还彩礼,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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